公告:严禁清明节期间野外用火和燃放烟花爆竹

2020-04-02 00:00:00 来源:普安县人民政府网站-首页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清明节期间在野外用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保护森林资源,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省、州 2020 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会议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方面的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决定,清明节期间严禁在野外用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今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10 日为全县森林禁火关键期,在此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林缘内实施野外用火和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生产生活用火、烧田地秸秆、吸烟、野炊及上坟祭祖时烧纸钱、焚香、烧坟草等。严禁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在林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确需在禁燃区内生产用火的,必须依照《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向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当地公安机关和县森防办备案后,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方可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用火。

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森林经营单位要在进山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收缴并集中保管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在火险重点地段设立固定或流动的火源管控点,严格野外用火。

三、各村(社区)要切实负起森林消防责任,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广大村(居)民要严格遵守森林消防规定,不在林区和林缘违法用火。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防火教育,监护人要依法履行监护义务。

四、各旅游景区、林场、森林公园、水库湖区、公墓墓区和森林经营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加强防范和管理,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配备森林消防设施和设备,加大检查力度,消除火灾隐患,确保辖区消防安全。

五、对违反本公告规定,擅自在森林禁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燃放烟花爆竹,引起森林火灾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告。


普安县人民政府

202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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