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车辆所有人: 普安县公安交通管理局在道路交通管理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留一批机动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拟对一批车辆进行强制报废,拟报废车辆共234辆(其中两轮摩托车184辆,三轮摩托车7辆,电动车6辆,小型汽车37辆)。请各车辆所有人在公安机关公告后3个月内到公安部门接受处理,经公告期限结束后仍不进行处理的,经报财政局批准同意后,依法交由报废拆解企业强制报废,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以上公告 普安县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0年7月13日 附:拟强制报废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