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贞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2019-12-09 15:22:00 来源:贞丰县人民政府 作者:贞丰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贞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保护大气环境质量,维护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巩固国家级卫生县城创建成果,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县特定区域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条 :限制和禁止燃放时段及区域

限制和禁止燃放区域为县城规划区,东至东门寨子和锅底冲、东南至朝宏加油站、南至坡孔和坡旗、西至西城安置点、北至青龙山(烈士陵园、殡仪馆)、观音阁公墓等范围内所有区域。

限制燃放时段。每年除夕、农历正月初一、正月十四、正月十五等时段执行限时燃放烟花爆竹,允许燃放时间为:14:00--22:00。

禁止燃放时段及区域。除每年除夕、农历正月初一、正月十四、正月十五等时段外,县城规划区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禁、限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经县公安局审查备案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条 :全年禁止燃放区域

 除第一条规定的区域外,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区域、场所在任何时段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二)车站、码头、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围1000米范围内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高层建筑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五)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六)山(树)林、苗圃、较大绿化景观带(地)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100米区域内。

(七)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第三条:监督与管理

(一)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它物品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公告》的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公告》的行为,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公告》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鼓励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本公告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公告》从2019年6月6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0859-6610202    
                 0859-6619110

贞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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