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之规定,根据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三总队2020年3月对我县58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调查并提交《核查说明书》,我县原有的9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已自然稳定、全部搬迁或工程治理,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现予撤销(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21日 |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之规定,根据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三总队2020年3月对我县58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调查并提交《核查说明书》,我县原有的9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已自然稳定、全部搬迁或工程治理,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现予撤销(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