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溪河河道治理工程沙嘴广场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1-01-13 08:00:00 来源:桐梓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确保南溪河河道治理工程沙嘴广场项目征地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0〕12 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征收主体、委托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桐梓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征收人)

委托实施单位:桐梓县人民政府娄山关街道办事处

第二条  征收范围及补偿安置对象

(一)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位于娄山关街道办事处鞍山社区,四至界畔详见南溪河河道治理工程沙嘴广场项目勘测定界图》。

(二)补偿安置对象: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第三条  签约期限:委托实施单位通知签约之日起60日内。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依法补偿。

(二)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自《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南溪河河道治理工程沙嘴广场项目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抢栽、抢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章土地征收

第五条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0〕12 号)规定标准补偿 ,详见附件1。

第六条青苗补偿费按照2070元/亩标准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七条  附属物、构(建)筑物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附件9。

第三章其它问题

第八条  被征收人对其地上附属物、构筑物等补偿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与征收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补偿的依据。

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存在租赁关系的,征收人原则上只与被征收人产生法律和经济关系。出租人未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结清相关费用(土地流转费、房屋租赁费等)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出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设有抵押关系的,由抵押人报告抵押权人,并在补偿协议生效前自行与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物、解除抵押关系。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因征地工作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等搬迁的,委托实施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完成搬迁,并按相关规定支付搬迁费用。

涉及电力、通讯、广电设施及供水(气)管道的迁改,要按照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共建共享、成本补偿的原则由委托实施单位按相关要求实施搬迁,各产权单位要密切配合。

第十二条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本方案规定、就补偿金额等事项达不成协议的由征收人按照本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

第十三条  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因产权人(使用权人)下落不明或产权(使用权)发生争议的,由征收人按照本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

第十四条签订协议或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补偿资金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方式进行管理,委托实施单位应根据本方案规定标准及时将补偿资金兑现给被征收人,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被征收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出具代表本人意愿的委托书、身份证、村委会证明等有效证件,由受委托人代为办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执纪执法部门立案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或其他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违法行为阻碍征收补偿工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补偿资金的,征收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第十九条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按照本方案相关规定补偿后,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属于国有土地性质,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委托实施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仅适用南溪河河道治理工程沙嘴广场项目,由桐梓县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被征收人或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如有建议意见,请将书面建议意见交与委托实施单位或与桐梓县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851-23262208。

附件:1.桐梓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3. 用材林和灌木林补偿标准

4. 竹林和零星竹子补偿标准

5. 零星用材树种补偿标准

6. 经济林及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7. 果木林及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8.苗圃实生苗木补偿标准

9.苗圃嫁接苗补偿标准

                         2021 年1月11

附件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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