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环境污染举报者最高可获10万元奖励

2020-09-02 10:46:38 来源:承德市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关鹏玉 责任编辑:容与 字号:T|T

  近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获悉,随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实施,对环境污染的举报者最高将奖励10万元,从而通过明确公众举报途径,提高奖励标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办法规定,举报人应为本人真实姓名,有详实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举报线索须有被举报对象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举报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未经新闻媒体曝光。举报途径包括:电话举报:0311—12369;微信举报:“12369”网络举报微信公众号;网络举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来信来访举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举报中心。

  按照规定,如有群众发现,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含)以上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并举报,可获10万元奖励。

  如有群众发现,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吨(含)以上三吨(不含)以下的;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含)以上的;排放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含)以上的;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举报,可获得5万元奖励。

  另外,《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还对举报可获1万元奖励的五类违法行为、可获5000元奖励的五类违法行为,以及不予奖励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于举报获得奖励的,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信访机构将采取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冀环办函【2018】589号)同时废止。

  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同志表示,积极鼓励市民通过正规渠道,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齐心协力共同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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