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施工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1.错峰生产企业在应急响应期间按错峰生产要求执行停限产措施。 2.黄色及以上预警停产企业严格执行停产措施。 3.轮流停产企业实施轮流停产。4.减(限)企业削减20%排放量。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错峰运输比例参照减排比例执行。 5.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6.干洗行业停业(有溶剂冷却循环设施的除外)。 7.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8.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9.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