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川县伊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伊川县伊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   知现将《伊川县伊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2020-04-27 08:00:00 来源:伊川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伊政〔20209

 

 

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伊川县伊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伊川县伊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0422日    

 

伊川县伊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利用湿地资源,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伊川伊河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均属湿地公园范围,所有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伊河国家湿地公园位于伊川县中部,北起草店桥,南至酒后镇梁圪垯村,由北向西南沿伊河呈带状分布。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12°1355"-112°2808",北纬34°1521"-34°3151"之间。规划区南北跨度31.94km,东西跨度21.48km,总面积1384.36h㎡。其中湿地面积1319.22 h㎡,湿地率为95.29%。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线以《伊川伊河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标界立碑。

第三条 湿地公园管理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生态资源和湿地人文资源为目的,以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为主要活动内容,并严格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筹措湿地保护资金,并统一管理使用。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五条 加强对湿地公园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从事与湿地公园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保护湿地公园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和各类设施,并举报、制止违法和破坏行为。

第七条 对在湿地公园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伊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为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                                       

伊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湿地公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研究提出湿地公园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落实;

  (三)根据湿地公园保护与合理永续利用的需要,组织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修编工作;

(四)按照湿地公园功能县建设要求,统筹协调湿地公园的保护和旅游开发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湿地公园社会秩序、基础设施、造林绿化、园容园貌和环境卫生等工作,实施标准化的公园管理;

(六)负责湿地公园内大型活动的组织与统筹协调;

(七)统筹湿地公园的应急管理工作。

其中,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保护与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伊川伊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作为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应当按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负责组织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与利用。

第十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因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需要而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内、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下列建设活动,有关部门应充分听取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一)设置漂流码头、观景台等旅游、休闲设施;

(二)恢复或新增石刻、碑碣;

(三)设置雕塑或塑造塑像;

(四)建设围墙、护栏、桥梁、铁塔等构筑物及工棚等临时建筑物;

(五)设置广告、宣传牌(栏)、指示标牌等户外设施;

(六)其它建设活动。

第十三条 禁止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线内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填埋场地。

  第十四条 凡经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釆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景观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四章 保护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根据规划功能的划分,保护实行分区管理,分级保护。

  湿地保护范围内严格禁止以下行为:

  (一)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

  (二)围垦湿地、填埋湿地;

  (三)擅自采砂、取土、采矿;

(四)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通道;

(五)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

  (六)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七)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猎捕野生动物;

  (八)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九)破坏湿地保护设施;

  (十)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十一)其他破坏湿地资源的活动。

  第十六条 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生态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格保护湿地公园原有的湿地生态机能。

第十七条 保持湿地公园内的河、溪等水体的生态原状,不得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及水面。

第十八条 禁止将生产、生活污水直接或者利用渗坑、渗井等方式间接排入湿地公园。

第十九条 严格保护湿地公园内河道、河床、河滩、河堤等原有的地形地貌。

第二十条 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未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湿地公园内放生动物。

第二十一条 严格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捕捉鸟类和其它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 禁止设置掠夺性捕捞设施,严禁毒鱼、炸鱼、电鱼等违法捕捞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砍伐、移植、损毁湿地公园内的树木。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因科硏需要,确需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物种、标本、繁殖材料的,应当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采集。

第二十四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湿地公园的生态监测,对湿地公园的水环境、湿地生态特征、湿地植被演替、湿地保护类群的动态变化及时进行调查和监测,评价其生境适宜性变化及其后果,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和修复措施,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湿地公园内的古树名木、特色建筑、历史遗址、宗教寺庙、石雕石刻等人文历史风貌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人文资源,应当严加保护。

第二十六条 鼓励发展湿地有机农业。推广使用有机肥以及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对农用薄膜、农药容器和编制袋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以减少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等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禽畜规模化养殖。伊河两岸200米范围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禽畜。发现类似情况,及时向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沿河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利用

 

第二十八条 应发挥湿地公园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科普宣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作用,按照“设置合理、图文清晰、科学规范、整洁美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的要求,组织实施湿地公园宣教工程建设。在服务管理线内设立湿地公园宣教中心,定期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并在节假日免费对中小学生开放。对于依托湿地公园开展的宣教活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利用技术推广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正确处理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积极探索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模式,引导各类主体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建设、开发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三十条 鼓励在湿地公园内开展科学研究、科普宣传教育,发展生态旅游和绿色无公害农业。从事科研活动取得的成果,其副本应当报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为满足湿地公园湿地保护、科普宣教、科学研究和生态旅游的需要,在不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前提下,可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和生态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湿地植被恢复应当与景观改造有机结合,为发展湿地生态旅游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 应当根据规划,调整农业种养殖业结构,引导生产经营者从事与湿地生态保护相协调的种养殖业,发展湿地生态农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立湿地公园保护与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湿地公园保护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妨碍、抗拒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或人文历史风貌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主办:县林业局                   督办:县政府办公室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各部、委、办。

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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