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曲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按照省、市、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就河曲县2018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全县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15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12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3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1990年11月22日前出生);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五)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