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滨县社会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09-10 11:10:54 来源:淮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淮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滨县社会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政〔2016〕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淮滨县社会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滨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日

  淮滨县社会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92号)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社会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信政〔2016〕2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其他救助,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整合社会救助资源。

  第五条县民政救灾部门统筹本县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卫计、教育、房管、住建、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上述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财政、公安、金融、统计、物价、审计、监察、工商、城管、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社会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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