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滨县社会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09-10 11:10:54 来源:淮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县民政救灾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第七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不得向救助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十六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对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增加或者减少相应的救助金额或者项目;对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停止救助。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决定停止救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十七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民政救灾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民政救灾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第七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第七十九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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