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滨县社会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09-10 11:10:54 来源:淮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第九条 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十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下同);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服刑人员;

  (三)县民政救灾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奖学金、助学金、科技成果奖、见义勇为奖、独生子女奖、丧葬费、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四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贵金属及其金融衍生产品,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股份,家庭成员作为投保人购买的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他应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拥有两处及两处以上房产的城镇居民原则上不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布,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具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户籍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在居住证登记地居住超过一年、人均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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