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滨县社会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09-10 11:10:54 来源:淮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第十七条 申请、审核、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程序:

  (一)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登记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委托书。

  1.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1)在本市范围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救灾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可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在本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3)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可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居住地单独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承诺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后自动申请退出低保。

  (4)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并报管理审批机关备案登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低保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及时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民政救灾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县民政救灾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

  1.县民政救灾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要组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和抽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批准享受低保的,要同时确定保障金数额,并在申请对象居住地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审批手续,并从批准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发放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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