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滨县社会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09-10 11:10:54 来源:淮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第五十七条 吸纳就业救助对象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依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临时救助。

  第五十九条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除上述情况外,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对临时救助对象可以采取的救助方式有: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及持续状况,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和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临时救助一般情况下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程序办理,具体审批程序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部门应当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拨款,根据救助需求安排预算,按照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0.5元的标准;

  (三)县民政部门从留归本部门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10%;

  (四)城乡低保结转资金;

  (五)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的资金;

  (六)可用于临时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六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救助渠道,做到应救尽救、因情施救、及时施救、适度救助。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的服务功能,发挥其救助和协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设集养护、康复、托管于一体,为孤儿、精神病人、“三无”老人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体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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