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0-02-08 10:46:17 来源:朔州新闻网 怀仁频道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2020年元宵节将至。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效控制城市环境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遏制空气质量恶化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全面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通知》《朔州市关于全面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通知》,现将2020年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怀仁市城市建成区,东至仁和路(高速路口以西),南至怀义街(五中以北),西至仁泰路(原通泰路以东),北至怀玉街(壬山大桥以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上述区域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二)除市区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机关办公场所、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文物保护单位;

2、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公园、名胜古迹、旅游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4、山区、林区等重点防火区,水库、水系管理区;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电力设施、通信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全市所有区域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元宵节期间禁放区域内全区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本通告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按程序严格予以追究。

四、对违反禁燃禁放行为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制造、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怀仁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