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沧政字〔201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沧州建设,进一步改善沧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市政府法制办对沧州市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4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于有效期已过宣布失效; 二、对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于有新文件替代、1件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不一致予以废止; 三、对15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 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文件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算,有效期满后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需出台新文件代替的,由起草部门重新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发布后施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