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关于行政服务事项的通告

2019-08-07 16:05:00 来源:恩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李冬菊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经营主体、广大消费者:

  为加强对我局办理事项的管理,提高为群众办事的效率和服务便利度,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汽车销售管理

  根据2019年5月20日下发的《恩施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三定”方案》相关要求,汽车销售管理已纳入我局职能管理范围。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作要点》的通知要求(http://sczxs.mofcom.gov.cn/article/cbw/cl/201904/20190402852190.shtml),汽车销售管理被纳入年度监管重点。

  请各汽车销售企业见本公告后及时登录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平台(http://bfqc.scjss.mofcom.gov.cn/Work.jsp?model=qcmy_orga_regist),按要求认真填报企业信息和销售数据。

  我局将不定期开展抽查,对未按《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企业,将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32、33条的相关规定处罚。

  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第9号令)要求,现结合我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实际,作出如下要求:

  1、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注册资本不足10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足500万元,非集团、品牌、规模发卡的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程序来我局办理备案(备案表见附件),备案后方可发放商业预付卡:发卡应符合预付卡限额要求,并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2、发卡企业应制定、发布预付卡章程,与购卡人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3、发卡企业单方面变更经营服务主体、经营内容或范围、营业地址等,影响持卡人利益的,发卡企业应提前30天公示,并以电话、短(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向持卡人提供赎回服务。

  4、发卡企业变更、中止经营等情况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继续向持卡人提供服务,不得增设新的条件或损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预付卡遗失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挂失等的,经营者应当允许。消费者要求退回预付卡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之日起5日内予以退还。

  5、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开展预付卡发卡业务的、未按规定公示、制定单用途使用章程的、未按限额要求、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终止服务没有告知或不为消费者办理退卡、退款等服务的。相关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规定予以罚款等处罚。

  三、再生资源企业备案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及《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再生资源企业备案的通知》(鄂商建〔2009〕6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再生资源行业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2.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来我局办理备案手续(备案表见附件),未备案的企业,经警告仍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可视情节轻重,对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办理变更手续。

  4.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如果涉及环境保护事项,需向环保部门咨询。

  5.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必须在公安局备案,并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报废汽车企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精神,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由于省、州暂未出台具体的管理细则,所以我局暂不办理报废汽车的回收与拆解业务备案申报相关工作。

  上述未尽事宜,欢迎各经营主体、广大消费者拨打0718-8272631进行咨询。

  附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docx.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表..doc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doc

  恩施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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