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关于进一步敦促如实申报登记配合新冠肺炎防控的通告

2020-02-12 11:41:15 来源:武冈新闻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武政法通告〔2020〕2号】

       为进一步做好申报登记等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所有在14日内离开疫情高发地区的外地来武冈人员,所有武冈本地居民离开武冈14日内又返回武冈的人员,以及14日内有过与确诊病例有不同方式接触史的人员,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1小时内向所属单位和居住地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如实申报登记个人旅居史、接触史等信息和健康状况,自觉接受乡镇街道、村组社区以及卫健、疾控等部门登记核查、体温检测、防疫消毒、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出现发热症状,应及时就诊排查,服从医疗机构专业诊治,不得擅自外出。

       二、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敦促上述人员及时如实申报登记,配合乡镇街道落实疫情防控和人员管理措施,对筛查发热人员,坚持“日报告”“零报告”制度,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三、感染、携带、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人员,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与确诊病例接触史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或者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以殴打、故意伤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医务人员安全的,以及以强拿硬要、故意损毁、占用财物、起哄闹事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从严打击处理。 

       举报电话:110或12345(24小时)。

       特此通告!

中共武冈市委政法委员会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武冈市公安局      武冈市司法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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