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法院审结永州市第一起司法救助案

2020-01-08 10:08:00 来源:蓝山县人民政府 作者:晏斐斤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1月8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对因健康权受到侵犯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特困申请人欧某给予司法救助,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困难。这是永州地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救助案件司法化、救助制度法治化”的导向,通过立案审理并作出书面司法救助决定的第一案。

申请人欧某在第三人的雇佣下给廖某建造房子,做工时由于架子松脱,欧某摔下致使左胫腓骨下断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因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欧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廖某赔偿。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1.9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蓝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多年来一直持续执行该案件,但被执行人无足额的财产可供执行,尚有1万余元的标的款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欧某因工受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另外,其年岁也大,身体不好,家中经济困难,故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为健康权纠纷案件,当事人生活极其困难,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司法救助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遂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救助。

“感谢,谢谢法官们...”当事人欧某来到法院,握着承办法官的手,不住的表示感谢,并送来一面锦旗。通过司法救助,给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家庭带来了帮助,让被害人及其家属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真正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彰显了司法温情,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