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慈利县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非现场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9-03-15 19:47:25 来源:慈利县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九久 字号:T|T

  关于印发《慈利县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非现场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慈利县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非现场执法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慈利县公路管理局

  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3月7日

  慈利县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

  非现场执法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遏制公路货物运输非法行为,提高科技治超水平,规范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非现场执法(以下简称非现场执法),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非现场执法,是指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警部门使用科技设备,检测、采集货运车辆涉嫌非法运输相关信息,依据该信息认定违法事实后,依法对货运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或者管理人(以下简称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执法活动。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和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现场执法工作。

  第二章 公路货物运输不停车检测

  第五条 公路货物运输不停车检测是指公路管理机构使用不停车检测系统(具有动态称重、车辆抓拍识别、视频监控、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LED显示屏、自动报警和信息处理等功能的科技设备)实时对货运车辆予以检测,采集货运车辆牌照号码、通过时间、车货总重等信息的执法活动。

  第六条 不停车检测系统启用前15日应当向社会予以公告,并应在检测路段设置提示标识。

  第七条 不停车检测系统应当依法经法定检测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不得启用。

  第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不停车检测系统进行维护和定期检定,保证不停车检测系统使用正常,采集信息全面准确。

  第九条 货运车辆经过不停车检测系统路段,应当自觉遵守不停车检测的规定,禁止超低速行驶、变道、跨道、急刹车、多车首尾紧随或逆行等行为影响或逃避正常检测。

  货运车辆驾驶人有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非现场执法

  第十条 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非现场执法包括不停车检测和依据检测数据、采集信息认定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非现场执法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非现场执法行政机关应当审查、审核不停车检测系统采集的数据和信息,凡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数据和信息,应当作为证据认定违法行为。

  数据和信息包括:

  (一)电子数据,即通过不停车检测系统采集的称重数据,包括车辆号牌、通过时间、通过检测路段桩号、车辆轴数、车货总重等信息;

  (二)视听资料,即通过不停车检测系统采集的图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包括车辆号牌、车辆外廓等信息;

  (三)其他信息,包括能够反映货运驾驶人基本信息、证件信息等。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数据和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当即申请复检、复核。

  第十三条 非现场执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规定,对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驾驶人扣分等。

  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主动接受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以不停车检测系统检测信息作为证据开展非现场执法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短信、电话或者书面通知等方式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按照非现场执法程序处理。

  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自接到或者应当接到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规定的超限检测站点接受处理。

  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3日内有权要求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经过不停车检测路段,看到LED显示屏告知内容,主动进入治超检测站点自行卸载的,可视其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到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告知,主动前来接受处理的,可视其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查明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节之一的,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处罚:

  (一)本次超限运输行为已经办理了超限运输许可,且按许可要求合法运输的;

  (二)本次违法超限运输通过检测点后,已被其他公路管理机构查处的;

  (三)称重数据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的运输货物凭证有较大误差,且确认不停车检测系统出现异常情况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十七条 非现场执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将未接受处理的货运车辆及行政管理相对人信息抄告县公安交警部门。

  县公安交警部门在受理货运车辆年检或者货运车辆变更登记申请时,发现货运车辆存在违法记录且未按规定接受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及时到县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

  第十九条 对有3次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的货运车辆应将其列入超限超载“黑名单”,并定期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各乡镇应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新闻媒体等加大宣传力度,为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非现场执法营造良好的氛围。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慈利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3月7日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