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2019-06-11 17:35:37 来源:江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九久 字号:T|T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9〕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9年6月底前,各行政执法机关(详见附件1)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二、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2019年10月底前,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参照省级有关规定,编制或完善本机关音像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参照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流程图,编制或完善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并于6月10日前将附件2报市司法局(联系人:毛麒皓、郑依露,联系电话:4029724)。“三项制度”工作情况将列入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贯彻执行情况作为考核重要依据。

  附件:1.有关单位名单

  2.行政执法机关贯彻执行“三项制度”工作分管领导及联络员信息表.doc

  3.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有关单位名单

  市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体育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综合执法局、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税务局、烟草局、气象局、消防大队。

  附件3

  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在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实现执法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全面、执法过程留痕可溯有效、法制审核依法规范明确,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强化事前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规定,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系统的权力事项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做好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2.规范事中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窗口基本服务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确保执法信息实时有效。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行政处罚,适当缩短公示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1年。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完善文字记录。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格式文本,研究制定或完善本系统全省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参考文本、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及执法规范用语。市县行政执法机关要参照省级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

  2.规范音像记录。2019年9月底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国家规定的音像记录范围,编制本系统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标准、目录和执法行政用语指引,健全完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2019年10月底前,市县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省级有关规定编制或完善本机关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3.严格记录归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统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4.发挥记录作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注重发挥全过程记录资料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依法维护执法人员正当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制度,确保作出执法决定前,审核各环节文字记录的同时可在必要情况下调阅相应的音像记录资料。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人员,配足配强工作力量,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目前未设立法制机构或法制审核人员数量不足的执法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聘请法律顾问等方式,保障法制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制和统筹调用机制,实现人才资源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2019年9月底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梳理、汇总本系统法制审核人员名单,并报送省司法厅备案,统一纳入全国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

  2.明确审核范围。2019年9月底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本系统省市县三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的标准,编制或完善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2019年10月底前,市县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省级有关规定编制或完善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积极推进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所有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做到“一案一卷一审”。

  3.明确审核内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审核要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审核流程。2019年9月底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的方式、程序、时限等内容,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承办机构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并将法制审核书面意见入卷归档。2019年10月底前,市县行政执法机关要参照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编制或完善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5.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相关人员在法制审核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建立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的上线运行工作,强化与其他通用业务应用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省大数据局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省监管平台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各地、各部门新建监管系统原则上要基于省监管平台开发,已建系统要逐步迁移或者集成到省监管平台。

  2.创新拓宽公开渠道。要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和省大数据中心,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抓好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充分运用微博、微信、客户端(APP)等载体,开设执法信息公开专栏,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方便群众查询,推动实现执法信息掌上查、随时查。

  3.加强数据智能运用。要加快推进先进技术应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基础数据对执法监督、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 通过人工智能统计分析,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通过专家授课、实务研讨、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省司法厅要负责做好“三项制度”推进过程中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情况交流等工作。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指导、督促本系统严格落实“三项制度”。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二)强化督促落实。各级政府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个人要依纪依法处理。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场地和经费。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同级政府按规定程序列入财政预算。

  2019年9月底前,省级有关部门要制定本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并报送省司法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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