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02-02 08:00:00 来源:淮安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依法保障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公安机关将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编造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复制、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3、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4、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5、拒不执行在疫情防控紧急情况下政府依法作出的关停相关场所、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等有关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6、在疫情防控期间,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

       7、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治安卡口的。

       8、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9、明知已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患者,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10、明知已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

       11、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利用广告虚假宣传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服务可以防控传染病的。

       12、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生产或销售防控疫情产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

       13、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14、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及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15、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16、在疫情防控期间,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故意隐瞒武汉居住史、旅行史或者与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者接触史,造成后果的从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共淮安区委政法委员会

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

2020年2月1日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