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具体时间:2019年8月30日 二、背景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9〕41号)、《南通市关于促进科技金融创新,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通科发〔2013〕66号) 三、目的意义:为了于进一步提升金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精准支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动运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经济增长新引擎;加快构建创新创业新格局,推进创新型县(市)建设。全市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在深刻把握科技创新创业和金融创新规律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和南通市有关部门的部署要求,积极探索科技创新创业和金融资源对接的新机制、新模式,有效集聚技术、资本、企业等各方资源,着力破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融资难”问题,加快建立健全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形成符合科技创新创业和现代金融发展规律的科技投融资合作体系。 四、概念解释: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科技金融融合工作名词解释。 1.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经江苏省科技厅评价备案的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居民企业; (2)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 2.合作银行。经市科技局和财政局登记确认,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3.融资性担保机构。经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备案确认,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公司。其中科技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的科技担保服务部门; (2)有一支高素质的科技担保团队; (3)有符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科技担保产品; (4)有专门的客户准入标准; (5)实行专门的科技担保审批机制。 4.科技保险机构。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省科技保险风险补偿资金保单备案和科技保险新产品应用示范后补助申报的通知》(苏科高发〔2016〕351号)精神,对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属于省科技厅、财政厅批复同意的为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保险服务的财产保险公司。 五、执行口径:本实施意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科技人员依托科技成果创新创业,各类科技服务业发展。通过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导和促进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等各类资本创新金融产品、搭建服务平台,实现科技创新链条与金融资本链条的有机结合,为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融资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六、操作方法:金融局负责牵头完善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制度设计,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开展科技型企业信用评级,促进科技型企业实现信用融资。 财政局负责将科技金融补助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兑付到位。 科技局负责对各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保险合作机构开展的科技金融融合情况进行备案。定期为金融机构提供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白名单”。 发改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主功能区、人民银行等配合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科技金融融合发展。 七、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科技信贷政策。 对在我市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上年度应税销售2亿元(含2亿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当年进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入库备案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服务,且不收取利息以外任何费用的,根据贷款利率和贷款规模予以相应的财政资金补助,补助一年一结。 1.对单户借据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放的,按照当年实付利息总额的20%予以补助。 2.对单户借据发放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放的,利息补助实行分段计算,1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当年实付利息的20%予以补助,100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当年实付利息的10%予以补助。 3.对单户借据发放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按照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含)发放的,按照当年实付利息总额的10%予以补助。 同一企业予以利息补助的年日均贷款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含)。同一企业在多家银行科技信贷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按照贷款上限标准,以放贷先后顺序确定补助银行和补助金额。 对上述贷款还贷日期在下一年度的,利息补助结算标准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并于还款年度的次年1月底前申报。 (二)科技担保政策。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担保费率在0.7%(含)以下的,予以担保金额0.3%的费率补助。 (三)科技保险政策。对省科技厅、财政厅批复同意的合作保险机构为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保险服务,销售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一年期)、产品责任保险、研发责任保险、专利执行保险、财产保险、生产技术人员人身及健康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科技型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等规定产品的,对合作保险机构予以保费总额2%的补助,每家最高补助50万元。 八、重要关键词的诠释:本实施意见中金融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服务,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九、理解的难点:只有为上年度应税销售2亿元(含2亿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当年进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入库备案企业才能享受本实施意见的政策支持? 十、落实的措施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是在科技部火炬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布认定的,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在科技部火炬中心“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 科技局每年按照上级科技部门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申报,将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名单提供给金融、担保、保险等机构,享受本实施意见政策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