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现将我市辖区内新建盐城至南通铁路工程(以下简称盐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建盐通铁路如皋市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范围。 二、依据《铁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盐通铁路安全保护区与既有(含)公路、河道、航道、水利设施等控制区、管理区、保护区重叠的区域,盐通铁路不再重复划定安全保护区,同时要求该区域各方的相关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三、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铁路沿线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群众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四、在铁路沿线从事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的相关规定。 特此通告。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