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区水务局关于加强全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告

2019-07-24 14:29:32 来源:吴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李弋 字号:T|T

苏州市吴江区水务局关于加强全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告

  各生产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等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长江大保护、生态优先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吴江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 凡在省级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易发区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工作。凡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凡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二、依法开展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和验收

  1.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 .生产建设项目完工后,水土保持设施由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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