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9-09-30 20:52:00 来源:沛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徐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9年10月1日起在沛县城区划定区域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城区划定区域(南环路以北、东环路以西、萧何路以南、西环路以东区域、沛公园景区(包含前八里屯自然村、后八里屯自然村、郝新庄自然村、安国湿地公园、千岛湿地公园等景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禁放区域内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城区禁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除夕、春节和县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节日除外。
二、禁止和限制燃放期限及燃放时间。从2019年10月1日起,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电子鞭炮除外);城区禁放区域外的限制燃放区域内限制燃放时间为每晚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除夕、春节和县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节日除外。
三、禁燃区以外的下列场所,任何时间均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等单位场所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
(二)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三)广电、报社、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四)重要军事区域;
(五)地下通道、地下商业街、人防工程;(六)县政府临时调整的区域和场所。
四、在禁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仅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D级产品,所有A、B级及专业燃放类的烟花爆竹制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五、公安机关是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市场管理、城管、环保、民政、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炮竹管理和教育引导等相关工作。街道、社区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沛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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