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十个一律”的通告

2020-02-04 17:34:00 来源:沛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现通告如下:

一、新冠病人、疑似新冠病人、新冠病人密切接触者及从疫情重点地区到沛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冠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隔离、观察、封控、停产停业等疫情防控决定、命令后,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对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或无视入口处提醒,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采取过激行为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人民警察或其他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

六、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拒不听从劝阻,强行通行的,或者违规滞留高速、码头、村(社区)卡口,影响交通工具正常通行扰乱交通秩序的,一律行政拘留。

七、恶意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八、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或以销售防治防护物资为名诈骗,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国家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沛县公安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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