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 《高邮市涉农补贴“一折通”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2019-11-28 14:21:00 来源:高邮市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按规范性文件公开公示的要求,现将《高邮市涉农补贴“一折通”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公示并征求意见,公开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截止期2018年12月6日。

联系人:徐建军         联系电话:0514-84613572

附件:《高邮市涉农补贴“一折通”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11月28日           


高邮市涉农补贴“一折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涉农补贴“一折通”管理,确保各项涉农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农户,保障党和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有效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折通”是指农户在代发金融机构办理的涉农补贴资金专用存折,我市代发金融机构为高邮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涉农补贴“一折通”发放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业补贴类: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村土地流转项目扶持资金等。

(二)民政优抚类:农村五保户供养补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抚金、尊老金等。

(三)社会保障类:民政定补、乡镇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特困人员供养补贴、乡镇重残救助补贴、乡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乡镇孤儿生活补贴、各类困难群众节日补贴等。

(四)卫生计生类: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等。

(五)村级补贴: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费等。

(六)其他按要求通过“一折通”发放到农户的项目。

第四条 建立“一折通”平台发放项目库,将按照规定要求通过“一折通”平台发放的项目全部纳入。

第五条 涉农补贴资金发放应执行政策宣传、采集数据、审核公示、统一发放、监督检查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涉农补贴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市涉农补贴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涉农补贴政策宣传,负责相关涉农补贴政策解答,指导各镇(园区)收集基础信息,审核汇总各乡镇(园区)上报的基础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属于本级负担的涉农补贴资金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负责向财政局报送补贴对象花名册和资金发放汇总表等信息;负责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乡镇(园区)涉农补贴部门负责按政策组织采集、核实相关基础信息(包含补贴的范围、对象、标准、数量、金额等),并督促村组在村务公示栏等地方按规定公开公示;负责汇总本地区补贴资金发放清册,按时上报市涉农补贴主管部门,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负责涉农补贴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财政局将批准的通过“一折通”发放的补贴项目纳入“一折通”发放管理范畴,根据涉农补贴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下达资金;负责相关涉农补贴政策解答,并按规定开展随机抽查巡查工作;负责涉农补贴“一折通”资金发放的业务指导和基础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做好与代发金融机构的工作协调、数据传送、资金发放等工作。   

乡镇(园区)财政所设置“一折通”专管员,对发放平台实行专人专机管理,明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负责协助镇涉农补贴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负责涉农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录入和数据维护;协同代发金融机构及时办理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事宜;负责“一折通”平台的正常维护;配合镇涉农补贴部门处理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变更、纠错等工作。

第八条代发金融机构明确专人专岗负责“一折通”发放的具体操作;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补贴数据及时、准确、足额将涉农补贴资金发放到“一折通”账户;负责及时向财政局反馈补贴资金开户、入账、发放结果等情况;负责核对农户身份证件和提醒农户设置支取密码;按法定存取款规定为农户办理业务,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发放管理

第九条 政策宣传:市涉农补贴主管部门、乡镇(园区)涉农补贴部门要以媒体、部门网站、宣传活动等为媒介,进行涉农补贴政策宣传解读。

第十条 采集数据:各乡镇(园区)涉农补贴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发放对象要求,下发专项补贴信息登记表格到农户采集基本信息,经村组核实汇总,进行造册登记。登记清册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一折通”存折账号、补贴金额等内容,要求所有补贴的农户申报基础信息相一致,即所有项目补贴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一折通”存折账号相一致,不允许“一人多折”、“一人多身份证”等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审核公示:乡镇(园区)涉农补贴部门对村上报的补贴信息进行审核后,由村组通过村务公开栏对补贴依据、标准、对象、金额等进行公示,对在保的乡镇低保对象要进行长期公示,其他补贴对象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村组公示结束后,乡镇(园区)涉农补贴部门将登记清册以书面形式张榜公示,也可根据需要同时进行其他形式的公示。所有公示结束后,乡镇(园区)涉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所(分局)对公示过程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组织核实,并对登记清册据实调整,将调整后的登记清册连同公示资料报市涉农补贴主管部门。

市涉农补贴主管部门对各地上报的补贴信息进行审核,定期主动与公安、车管、税务、工商、民政、人社等部门进行数据对比分析,实施动态管理,确保提供的发放数据真实、准确。

市涉农补贴主管部门将审核批准后的登记清册、汇总表等在发放截止日前14个工作日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统一发放:乡镇(园区)财政所(分局)将经市、镇涉农补贴部门审核后的农户基础数据和发放数据等信息录入“江苏农民补贴一折通”系统,由单位、集体享受涉农补贴的发放程序按单项涉农补贴的政策文件执行,市财政局将数据传送至代发金融机构。代发金融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市财政局划拨的补贴资金按照录入数据打入各农户的“一折通”存折。

第四章存折管理

第十三条 开户:补贴对象按规定到代发金融机构开设“一折通”专用存折。

第十四条 销户:对补贴对象死亡、存折遗失的,由所在村或涉农社区出具证明,经当地财政所(分局)确认并盖章后,交由农户(死亡为其直系亲属)到代发金融机构办理销户、挂失等手续,具体手续按代发金融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涉农补贴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定期组织对补贴资金的政策落实、发放情况等进行检查。检查比例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确定。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纠正;重大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做出处罚决定。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对农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进行重点检查,进村入户、明察暗访、及时答复。对查实的违规违法事件,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涉农补贴部门、财政部门的涉农补贴发放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再监督。镇纪检监察组织对镇涉农部门的政策公开、入户核查和镇、村涉农补贴公示情况进行再监督。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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