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礼遇帮扶对象 获得全国、省、市、区级道德模范称号和提名奖、优秀志愿者、文明家庭、新时代好少年称号,入选中国好人榜、江苏好人榜、十大扬州好人榜及十大江都好人榜的先进人物,依据年度行为文明积分获评的“讲文明先进个人”。(行为文明积分办法另行制订) 二、奖励礼遇帮扶主要措施 (一)奖励 1.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通过媒体宣传、张榜示范的形式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体现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讲文明先进个人的尊崇和礼遇。 2.对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讲文明先进个人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全国道德模范:20000元; 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10000元; 全国最美志愿者:10000元; 全国文明家庭:10000元; 全国新时代好少年:10000元; 江苏省道德模范:8000元; 江苏省道德模范提名奖:6000元; 江苏省优秀志愿者:5000元; 江苏省文明家庭:5000元; 江苏省新时代好少年:5000元; 扬州市道德模范:5000元; 扬州市道德模范提名奖:3000元; 中国好人:8000元; 江苏好人:5000元; 扬州市十大好人、扬州市优秀志愿者、扬州市文明家庭、扬州市新时代好少年:800元; 江都区十大好人、江都区十佳志愿者、江都区文明家庭、江都区新时代好少年:500元; 同时获多项荣誉者,按所获最高层次荣誉颁发资金,不重复计奖。 3.实行志愿服务星级认定。依据“志愿扬州”平台,志愿者服务时长满 100、300、600、1000、1500 小时,分别认定为一至五星级志愿者,颁发星级证书;志愿服务时长满 1500、2000、2500 小时,分别授予铜星、银星、金星奖章。志愿者服务每满100小时,可获价值100元公交卡、扬州旅游休闲卡、观影卡、体检卡、公共自行车骑行卡等,供志愿者自由选择。 4.根据行为文明积分,每年评出区级“讲文明先进个人”若干,给予一次性奖励,并优先向上级推荐申报各项文明类荣誉。 (二)礼遇 1.鼓励参政议政。对有参政议政能力、符合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选举条件的,优先推荐通过选举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2.节日走访慰问。在春节等重大节庆日,各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将道德模范、身边好人和优秀志愿者、讲文明先进个人作为节庆日走访慰问的重点对象。 3.出席庆典活动。在重大节庆日,各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邀请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讲文明先进个人参加有关庆典活动。 4.住房保障礼遇。对住房困难且符合保障房政策的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讲文明先进个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 5.医疗保障礼遇。对当年荣获区级及以上道德模范荣誉的先进人物、身边好人和优秀志愿者、讲文明先进个人,由区文明办组织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积极协调相关医疗机构配合完成,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解决。 6.交通出行礼遇。对当年荣获区级及以上道德模范荣誉的先进人物、身边好人和优秀志愿者、讲文明先进个人,由区文明办办理市民公交卡一张,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解决。 7.金融机构礼遇。在金融机构享受VIP窗口服务。 8.营造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通过公益广告、宣传栏、道德讲堂以及设置优先就医、优先购票、优先办理业务窗口等方式,大力营造崇尚、关爱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讲文明先进个人的社会氛围。在全区设置的善行义举榜中宣传先进典型事迹。邀请参加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村镇巡讲活动。 道德模范及各类先进典型所在部门(单位)、镇,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开展相关礼遇活动。鼓励有关部门在评先评优、晋升职称、招工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对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讲文明先进个人给予优先保障。 (三)帮扶 1.帮扶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讲文明先进个人,可以申请帮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本人老、弱、伤、病、残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因下岗失业、天灾人祸、家庭成员患大(重)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帮扶方式 (1)资金帮扶。根据需要帮扶的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讲文明先进个人实际困难情况,每年春节前夕由区文明委统筹,给予一定的资金或物质资助。 (2)就学帮扶。协调安排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讲文明先进个人子女在户籍所在地优先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特殊困难的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子女开展结对助学活动,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助学金。 (3)医疗帮扶。为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讲文明先进个人看病就医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为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人员提供健康管理和咨询服务。 (4)低保和临时帮扶。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讲文明先进个人的家庭,按程序及时纳入城乡低保。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讲文明先进个人的家庭,按程序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5)志愿帮扶。生活特别困难、生活无法自理或急需提供援助的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讲文明先进个人,协调文明单位、志愿服务组织,或者通过向社会征集的方式招募志愿者,为其进行每月至少两次的志愿服务。 (6)就业创业帮扶。提供个性化的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对有就业创业能力、尚未就业的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促其就业创业。财政部门推动各银行为符合条件的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讲文明先进个人提供信用贷款等方式进行帮扶。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通过免费帮助联系企业落实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进行帮扶。 (7)法律援助帮扶。提供高效、便捷、免费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服务。 (8)社会相互帮扶。各类社会组织对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讲文明先进个人要优先给予帮扶。 三、奖励礼遇帮扶申报程序及日常管理 (一)申报程序 奖励礼遇帮扶工作由区文明委统一领导,成立区级“美德基金”,区文明委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区文明办组织实施。 1.申报。每年年底由区文明办对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的工作生活情况进行一次摸底了解,进行申报。需要帮扶的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向所在镇(园区)或单位申请,并报区文明办。 2.审核。区文明办协调相关单位核实情况后,提出初审名单和奖励礼遇帮扶方式。 3.公示。将拟奖励礼遇帮扶的人员名单在江都文明网、智慧江都公众信息网上刊登,进行公示。 4.落实。经公示,报区文明委审批后,区文明办和相关责任单位共同落实奖励礼遇帮扶待遇。 (二)日常管理 1.区文明办负责,建立奖励礼遇帮扶对象资料库,及时掌握动态。 2.奖励礼遇帮扶对象不得以所获荣誉称号名义参与营利性社会活动。 3.奖励礼遇帮扶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进行提醒谈话,责令整改。 (1)榜样意识不强,发表不当言论,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 (2)放松道德修养,发生有违道德操守行为的; (3)利用其荣誉称号进行不当炒作或商业牟利的。 4.奖励礼遇帮扶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后由命名机关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取消相关待遇。 (1)先进事迹造假的; (2)有不当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经警示仍不改正的; (3)生产经营严重失信的; (4)违反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5)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 (6)因严重不文明行为被联合惩戒的; (7)发生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行为的。 5.奖励礼遇帮扶工作纳入年度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四、惩戒对象 在日常生活和日常经营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不符合公序良俗的言行举止,因而年度行为文明积分低于合格线的市民。不文明行为主要包括: 1.在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中噪声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2.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等安全措施,或者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粪便的。 3.侵占、挪用或者故意损毁道路交通、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园林景观等公共设施和电梯、消防等特种设备的。 4.商户违反规定,在居民区、市场内、主次干道两侧出店经营、占道经营的。 5.网吧有未成年人上网或吸烟现象,管理不力的。 6.指使他人或自行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挂钉、涂写、刻画的。 7.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倾倒垃圾、堆放物料的。 8.在禁烟场所和区域吸烟的。 9.违反规定擅自挖掘、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的。 10.在禁种、禁养区内种植或者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 11.餐饮店乱排油烟、排污不达标;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的。 12.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或设置户外广告的。 13.驾驶机动车闯红灯,随意变道、加塞、违法停车,不礼让斑马线,骑行摩托车不戴头盔的。 14.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逆行,乱穿马路,超越停车线,非法占用机动车道的。 15.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的。 五、惩戒措施 对于年度行为文明积分低于合格线的当事人,除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2年内将实行以下惩戒: 1.将不文明行为记入区大数据平台个人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2.通过短信息、发函、约谈等方式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提醒。 3.定期在公共媒体上进行曝光。 4.限制评先评优,撤销区级相关荣誉称号,建议上级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5.依法限制申请地方政策性扶持资金、地方财政补贴性资金。 6.区大数据局及时将不文明行为人信息,推送至各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管理职能,依法实施惩戒。 六、惩戒实施程序 对不文明行为惩戒工作由区文明委统一领导,区文明委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区文明办组织实施。 根据年度行为文明积分状况,由文明办组织相关部门评议划定当年不合格线标准,并将合格线以下的当事人列为惩戒对象,在媒体公示7日后,开始实施惩戒。 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在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实有误的,区大数据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正,更正发布,并在原发布和提供范围内予以公示;异议信息核实无误的,维持原信息。 本实施办法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文明办承担。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限2年,自2020年2月1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