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03-16 14:57:53 来源:欢迎访问句容市人民政府网站群!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4的要求,经句容市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协商,现就我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免政策

12020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22020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320202月至6月,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二、单位划型

1.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单位划型结果由人社、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国家标准联合确定,将于2020316日起在句容市人社局官网公示7天(http://www.jurong.gov.cn/jrsrsj),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单位请及时与人社、医保、税务部门联系。

三、征收及退费办法

1、减免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划型结果,按照减免政策进行核定,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22月已缴费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全部由税务部门在315日前退还至单位银行账户。

32月未缴费单位和减半征收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将按照阶段性减免政策重新核定,和3月应缴保险费合并征收。

4、缓缴社保费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缓缴申请流程及表单,详见镇江税务网站《关于受疫情影响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镇江税务网站网址http://jiangsu.chinatax.gov.cn/col/col8924/

四、咨询联系方式

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11-87328952

句容市医疗保障局:0511-87302967

国家税务总局句容市税务局0511-96888783

特此公告

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句容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句容市税务局

句容市财政局

20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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