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合理布局养殖区域,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依据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布局原则,结合江永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1.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富民强县、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2.
划定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9)《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2、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第7号);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5)《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
(6)《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8)《湖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指南》(湘环函〔2016〕196号);
(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政函【2016】176号;
(10)江永县畜牧水产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
划定原则
1、统筹规划原则
统筹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并根据不同养殖区逐步开展整治工作。
2、因地制宜原则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因地制宜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以及适养区。
3、可持续发展原则
养殖区划分应考虑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实现资源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4、划定从严原则
同一区域属于不同畜禽养殖区域类型时,则按照要求较严者(禁养区严于限养区、限养区严于适养区)作为该区域的畜禽规模养殖划定类型。
4.
划定类型
本方案适用于江永县辖区范围内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养殖区域的划分。
江永县辖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实行区域分类管理,区域划分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限养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和畜禽规模养殖适养区(以下简称适养区)三大类型。
1、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2、限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规模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扩建畜禽规模养殖的区域。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由辖区人民政府责令搬迁或关闭。
3、适养区: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均可作为畜禽规模养殖适养区。在畜禽规模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4、养殖规模划分标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根据《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第一章第三条,单一品种畜禽养殖规模的划分标准如下:
表4-1 养殖规模划分标准
类型
|
猪(头)
(出栏)
|
牛(头)
|
鸡(羽)
|
奶牛(存栏)
|
肉牛(出栏)
|
蛋鸡(存栏)
|
肉鸡(出栏)
|
小型养殖场、养殖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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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含)~4999
|
50(含)~499
|
100(含)~999
|
15000(含)~149999
|
30000(含)~299999
|
大型养殖场、养殖小区
|
≥5000
|
≥500
|
≥1000
|
≥150000
|
≥300000
|
具有不同畜禽养殖种类的,可将其它畜禽养殖量折算为猪的养殖量,以猪的养殖量确定养殖规模。换算比例为30羽蛋鸡、30羽鸭、15羽鹅、60羽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为1头猪,1头奶牛折算为10头猪,1头肉牛折算为5头猪。
本方案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指:生猪(年出栏)≥500头、奶牛(年存栏)≥50头、肉牛(年出栏)≥100头、蛋鸡(年存栏)≥15000只、肉鸡(年出栏)≥30000只。
5.
划定区域
5.1. 禁养区范围
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及非规模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不符合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及非规模养殖场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在国家规定时限内依法关停或搬迁。结合江永县实际情况,江永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基本范围如下。
5.1.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1、江永县大坪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大坪坳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陆域,大坪坳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遇水库大坝以大坝为边界。
二级保护区:水域,引水水源古宅水库所有水域;陆域,大坪坳水库上游集雨范围,古宅水库周边山。
江永县大坪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表5-1 江永县大坪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情况表
水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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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点
|
水源形式
|
保护范围
|
江永县大坪坳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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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坪坳水库
|
湖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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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水域:大坪坳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二级水域:引水水源古宅水库所有水域。
一级陆域:大坪坳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遇水库大坝以大坝为边界;
二级陆域: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陆域纵深1000 米,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道路(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
2、乡镇、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
江永县乡镇、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规模养殖,各保护区范围详见下表5-2。
表5-2江永县乡镇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情况表
序号
|
详细地点
|
所在河流
|
取水口坐标
|
水源保护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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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光明村-光明村
|
恭城河
|
110.991403,25.054665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2
|
白土村-人字坝村、叶家
|
恭城河
|
111.002884,25.099012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3
|
光明村-仙姑塘村
|
恭城河
|
110.984277,25.082697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4
|
狮形村
|
汉江源河
|
111.19888,25.114263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5
|
狮形村-古牛跡
|
汉江源河
|
111.216125,25.117255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6
|
狮形村-黄土岗
|
汉江源河
|
111.225092,25.117459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7
|
石盘村-石盘村
|
恭城河
|
111.19039,25.079803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8
|
香花井村-下神湾村
|
恭城河
|
111.266611,25.155458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9
|
香花井村
|
恭城河
|
111.245676,25.146833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10
|
古源村(瓦屋村)
|
永明河
|
111.195679,25.243329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11
|
枫木坪村
|
大远河
|
111.326831,25.368922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12
|
刘家庄村
|
大远河
|
111.310885,25.410001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13
|
古源村-大古源村
|
大远河
|
111.266876,25.339874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14
|
大畔村
|
大远河
|
111.157005,25.265208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15
|
大溪源村-大溪源村
|
大远河
|
111.335898,25.426452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16
|
古源村-斗源洞村
|
大远河
|
111.234952,25.284863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17
|
古源村-杉木冲村
|
大古源
|
111.250935,25.329712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18
|
刘家庄村
|
大远河
|
111.322609,25.420989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19
|
古龙社区-山峰村
|
大远河
|
111.300269,25.37226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20
|
古源村-瓦屋村
|
大远河
|
111.226706,25.262378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21
|
瓦扎湾村-瓦扎湾村、中桂村
|
大远河
|
111.266876,25.339874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22
|
大溪源村-洗马塘村
|
大远河
|
111.347956,25.425876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23
|
古源村-小古源村
|
大远河
|
111.222199,25.319189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24
|
古源村-洋头源村
|
大远河
|
111.250935,25.329712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25
|
大溪源村-大宅腹村
|
大远河
|
111.334276,25.405092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26
|
夏湾村
|
永明河
|
111.407755,25.336703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27
|
大路下村
|
永明河
|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28
|
甘益村(甘益、大路下、棠下)
|
永明河
|
111.408936,25.315947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29
|
河渊村
|
永明河
|
111.463428,25.309227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30
|
桐口村-桐口村
|
永明河
|
111.44368,25.381042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31
|
兴华村-兴福村
|
永明河
|
111.428408,25.329236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32
|
铜山岭
|
永明河
|
111.443888,25.276218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33
|
莲花岗村-莲花洞村
|
马河
|
111.410531,25.153196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34
|
松柏村
|
马河
|
111.467427,25.126251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35
|
白马村
|
马河
|
111.411613,25.238421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36
|
水美塘村-潮水村
|
马河
|
111.493492,25.072318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37
|
大同村
|
马河
|
111.436733,25.139675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38
|
松柏社区-富素村
|
马河
|
1111.422766,25.120747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39
|
石岭村:黄蜡坪村
|
马河
|
111.477886,25.195673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40
|
黄锦村
|
马河
|
111.436095,25.246387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41
|
黄家岭社区-龙母致村
|
马河
|
111.440909,25.202287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42
|
黄锦村-鲁子田村
|
马河
|
111.470386,25.239007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43
|
南峰山村
|
马河
|
111.449191,25.142593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44
|
石岭村:牛咀村
|
马河
|
111.476429,25.178021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45
|
枇杷所村
|
马河
|
111.450858,25.083813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46
|
石岭村:石岭村
|
马河
|
111.444167,25.165804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47
|
黄甲岭社区-集镇、黄甲岭村、仁下井村
|
马河
|
111.434421,25.188358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48
|
水美村
|
水美河
|
111.531464,25.113973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49
|
水美塘村-水美塘村
|
马河
|
111.472842,25.072306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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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栎尾村
|
马河
|
111.02141,25.102658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51
|
黄锦村-宅锦村
|
马河
|
111.452763,25.23592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52
|
莲花岗村-四面岗村
|
马河
|
111.4154,25.166342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53
|
大地坪村
|
秀峰河
|
111.153833,25.066268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54
|
富隆村
|
恭城河
|
111.073311,25.133732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55
|
六十工村-大源村
|
恭城河
|
111.117175,25.175026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56
|
石枧村
|
秀峰河
|
111.126781,25.061726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57
|
桃源社区村-石牛尾村
|
恭城河
|
111.10399,25.137848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58
|
洞美村
|
汉江源河
|
111.182069,25.181488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59
|
上甘棠村
|
汉江源河
|
111.192642,25.159243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60
|
龙眼庙村
|
汉江源河
|
111.215044,25.201681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61
|
下甘棠村
|
汉江源河
|
111.182467,25.158848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62
|
雄川村:汉江源549
|
汉江源河
|
111.187882,25.212313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63
|
马蹄村-湖广界村
|
|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64
|
洞美村
|
汉江源河
|
111.164515,25.178504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65
|
李家村
|
汉江源河
|
111.187672,25.178031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66
|
马蹄村-马蹄村
|
汉江源河
|
111.272297,25.186488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67
|
水田村-汝泳村
|
汉江源河
|
111.248676,25.175493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68
|
福洞村
|
汉江源河
|
111.146038,25.166528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69
|
雄川村:雄川村1432;
|
汉江源河
|
111.160544,25.222384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70
|
下界头村6组
|
永明河
|
111.268201,25.228195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71
|
古宅新村
|
永明河
|
111.254913,25.259873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72
|
何家湾村-何家湾村
|
永明河
|
111.277288,25.223809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73
|
和兴村
|
|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74
|
回岗村-峨石村
|
永明河
|
111.294664,25.231959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75
|
紫荆村-大坝村、上欧、上杨村
|
永明河
|
111.29464,25.210923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76
|
团结村-圣人山村
|
永明河
|
111.256681,25.252145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77
|
四方井社区-新书房村
|
永明河
|
111.02141,25.102685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78
|
杉木坪村
|
恭城河
|
111.083111,24.989444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79
|
八十工村
|
恭城河
|
111.056861,25.057403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80
|
三源村-白俸村655
|
恭城河
|
111.038667,24.980624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81
|
三源村-大田村1165
|
恭城河
|
111.071836,24.971548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82
|
古调村
|
恭城河
|
110.991403,25.054665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83
|
三源村-横开河村
|
恭城河
|
111.084543,24.974613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84
|
黄金山村
|
恭城河
|
111.042614,25.055201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85
|
源口社区-黄土坳村
|
恭城河
|
111.09283,24.995503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86
|
清溪村-清溪村
|
恭城河
|
111.014061,25.063046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87
|
清溪源村-清溪源村
|
恭城河
|
111.033833,25.030973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88
|
小古漯村
|
恭城河
|
110.991403,25.054665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89
|
源口社区-小河边村
|
恭城河
|
111.091144,25.002265
|
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范围内陆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不小于5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
5.1.2. 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江永县辖区内自然保护区有:都庞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源口省级自然保护区,上述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规模养殖。
5.1.3.
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江永县辖区内风景名胜区有:千家峒国家森林公园、江永女书园、千年古村上甘棠、黄家村勾兰瑶寨等,上述各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禁止规模养殖。
5.1.4.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
江永县城规划区及工业园周边500米范围,建制镇建成区、行政村(自然村)周边300米范围,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1000米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
5.1.5.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1、国家级、省市县级公益林区:江永县辖区所有生态公益林范围。
2、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区域:道贺高速、S325省道江永县段两侧各200米内,以及县道两侧100米内。
3、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
(1)重要河流
县域内消江河干流、桃川河干流两岸300米范围内,支流两侧200米以内的水陆域范围,禁止规模养殖。
(2)水库
江永县中型水库(2座)设计洪水位以外水平延伸500米以内的陆域,小(I)型水库设计洪水位以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陆域,上述范围内禁止规模养殖。
表5-3江永县小I型以上水库基本情况表
序号
|
水库名称
|
类型
|
用途
|
位置
|
集雨面积km2
|
总库容(万m3)
|
一
|
中型水库(2座)
|
1
|
古宅水库
|
中型
|
防洪、灌溉、发电
|
千家峒乡、大畔
|
68.30
|
4730.00
|
2
|
源口水库
|
中型
|
防洪、灌溉、发电
|
源口、横开河
|
222.00
|
4060.00
|
二
|
小I型水库(12座)
|
1
|
花楼水库
|
小(一)
|
防洪、灌溉
|
松柏乡花楼村
|
21.20
|
150.80
|
2
|
大路岩水库
|
小(一)
|
防洪、灌溉
|
松柏乡建新村
|
1.53
|
180.60
|
3
|
水流界水库
|
小(一)
|
防洪、灌溉
|
松柏乡水流界村
|
1.59
|
169.20
|
4
|
两江口水库
|
小(一)
|
防洪、灌溉
|
铜山岭农场
|
5.18
|
147.50
|
5
|
莲花水库
|
小(一)
|
防洪、灌溉
|
潇浦镇上欧村
|
11.50
|
230.60
|
6
|
川岩水库
|
小(一)
|
防洪、灌溉
|
潇浦镇圣人山村
|
5.75
|
130.00
|
7
|
大坪坳水库
|
小(一)
|
防洪、灌溉
|
千家峒乡大坪坳村
|
19.80
|
405.40
|
8
|
梅冲水库
|
小(一)
|
防洪、灌溉
|
夏层铺镇岗背村
|
7.44
|
129.10
|
9
|
汉江源水库
|
小(一)
|
防洪、灌溉
|
夏层铺镇源头村
|
27.80
|
278.15
|
10
|
狮形水库
|
小(一)
|
防洪、灌溉
|
兰溪乡狮形村
|
7.50
|
291.30
|
11
|
富隆水库
|
小(一)
|
防洪、灌溉
|
桃川镇富隆村
|
15.13
|
102.20
|
12
|
大漯水库
|
小(一)
|
防洪、灌溉
|
粗石江镇矮寨村
|
15.70
|
156.80
|
5.2. 限养区范围
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1、饮用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外延500米为限养区。
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为限养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禁养区外延500米为限养区。
4、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5.3. 适养区范围
江永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满足环境容量区域的为适养区。
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并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6.
工作要求
6.1. 执行标准
统一实行“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督促各养殖场履行环保义务。禁养区内养殖场应按规定关闭、搬迁并完全消除遗留环境污染。限养区内不再新增养殖场,督导限养区内的已有养殖场配套畜禽粪便治理设施。适养区内各养殖场整治工作要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进行整改。
根据江永县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容量等方面综合考虑,原则上要求禁养区外规模化养殖场在完成整改等措施后均实现养殖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位于划定的适养区和限养区的规模养殖场,需进行相应污染治理措施整改的,验收标准按原环评及批复,以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6.2. 实施程序
1、前期报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各养殖场进行报备通知。报备内容应包括养殖地点、养殖类型与最大规模、现有环保设施与当前养殖粪污处理方式。
2、政策通知
在本划分方案由江永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进行公示,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管辖区域内的规模化、非规模化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
3、摸底排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江永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江永县分局完成全面摸底清查,对未进行报备、未据实报备的规模化养殖场下达限期改正或处罚通知。
4、方案执行
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禁养区的规模化养殖场下达关停或限期搬迁通知,对限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下达限养区管理通知,对适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进行现场核查。
禁养区的规模化养殖场在接到通知后,应提供关停/搬迁方案与时间表、遗留环境污染治理方案;限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在接到通知后,应提供环保验收批复、不在原址扩大养殖规模的承诺书;适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在接到通知后,应提供环保验收批复。
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内的原有规模化养殖场应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如未能提供环保验收批复,建设单位需在限定期限内完成环保验收手续。污染治理措施缺失或具有较大缺陷的,应立即按照环保要求制定环保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并报环保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施工,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环保治理工程实施方案中应说明养殖场的常年存栏量、粪污处置的技术工艺与设施建造规模及加工处理能力、粪污承载农田或山林面积、粪污浇灌方式与浇灌量。养殖场应对其上报常年存栏量的准确性负责,不得少报瞒报,主动接受环境监察单位的监管。
适养区内拟新建或改扩建、迁建的规模化养殖场须在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后才能够合法进行建设,在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后才能够正式运营。
7.
保障措施
实施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本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各镇、街道、国土、建设、农业、水利(务)、生态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通力协作,抓好规划实施工作。发改、环保、农业、国土、建设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规划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1、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镇、街道应严格按照本规划,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要对辖区内畜牧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执行负总责,确定一位政府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定期检查督促,确保辖区内畜禽养殖控制在环境可承载范围内。
2、明确各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部门:收到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申请后,必须派出人员到现场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畜禽养殖建设条件,涉及违法占地的应严肃进行查处。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指导规模养殖场的合理选址布局。科学界定各区域养殖量,控制养殖总量。做好畜禽养殖场登记备案和畜禽养殖代码发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违法占地、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工作。要按照畜牧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要求,积极做好经批准新、扩建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建设工作。要实行农村能源工程与治污工程相结合。积极做好以畜禽排泄物为主的生物有机肥厂建设,加大有机肥推广力度。
生态环保部门:对在可养区内新、扩建规模养殖场,应派出技术人员对建场环保“三同时”进行全程监督,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评验收。
3、落实方案,严格执法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企业是治理污染的主体,应主动积极地投入污染治理。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国土局等部门配合,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整治执法,严厉查处和打击畜禽养殖污染存在的违法行为。
4、广泛宣传,公众监督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宣传力度和范围,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5、树立典型,稳步推广。
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大力推广“猪--沼--菜/果”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抓好典型示范推广,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8.
附图
本方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要素划定江永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详见《湖南省江永县畜禽规模养殖场“三区”划定图》。
9.
附则
1、本方案所称畜禽,是指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国家和省市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具体范围以划定方案及《湖南省江永县畜禽规模养殖场“三区”划定图》相结合为准。
3、随着应城市城镇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本方案应适时进行补充修正。
4、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江永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补充和解释。
联系人:周湘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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