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瑶城市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张波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

2020-01-20 15:17:00 来源:江永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江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瑶城市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张波明

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

房屋被征收人张波明、何小玲

为实现“打造全域旅游,建设美丽新江永”的目标,县委、县政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瑶城桥头广场的建设规划进行了优化调整,取消了在桥头广场上建设管理用房和安置商铺的规划。造成了你们与征收实施单位于2015年12月30日签订的《瑶城市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无法全面履行。根据项目调整后的规划,2019年2月22日,江永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变更瑶城市场改造项目六户被征收商铺补偿安置事项的决定》(江永政函〔20193号)。变更补偿安置事项决定做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就变更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与你们进行协商,你们至今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为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终止2015年12月30日签订的《瑶城市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并对你户的房屋做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房屋征收基本情况

征收人:江永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江永县潇浦镇千家峒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唐德荣

房屋征收部门:江永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江永县县域经济与产业发展融资管理中心、江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所、江永县瑶城市场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

被征收人:张波明,1956年10月29日出生,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2925195610290035, 住江永县潇浦镇五一路035号,联系电话:17374642285。

何小玲,1958年8月8日出生,女,瑶族,公民身份号码:432925195808050029,住江永县潇浦镇五一路035号。

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被征收房屋坐落在江永县潇浦镇老瑶城市场,房屋所有权证号:4304400013952,登记用途为:商业;登记建筑面积:12.42平方米;实测房屋建筑面积14.07平方米,其中实测套内面积:11.55平方米,实测分摊面积:2.52平方米。

二、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30日江永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瑶城市场改建项目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2015年5月27日江永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江永县瑶城市场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2015年8月19日江永县人民政府发布《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瑶城市场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张波明于2015年12月30日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了《瑶城市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产权调换房屋为瑶城市场桥头广场管理用房一层G号商铺。因县委、县政府在调查研究、听取广大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改变瑶城桥头广场建设规划,做出了不再建设瑶城桥头广场管理用房的决策,原计划在瑶城桥头广场管理用房一层建设的安置商铺也不再建设。根据规划调整,2019年2月22日江永县人民政府做出了《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变更瑶城市场改造项目六户被征收商铺补偿安置事项的决定》(江永政函20193号),决定书于2019年2月26日送你户。2019年5月20日,湖南新天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变更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了安置期房《房地产估价报告》,并于2019年5月24日送达给你。在变更补偿安置决定规定期限内,经多次协商,你没有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江永县瑶城市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八条之规定,江永县人民政府对你户的房屋征收依法作出如下补偿。

三、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张波明、何小玲在规定期限内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价补偿原则,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补偿给被征收人。

1、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补偿:根据湖南康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地产价值为434946.00元,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6864.00元。两项小计:441810.00元。

2、门面租金损失:根据《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变更瑶城市场改造项目六户被征收商铺补偿安置事项的决定》和《瑶城市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规定,签约期为变更补偿安置决定公告生效之日起,至相关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送达生效之日30日内(即签约期为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6月24日)。门面租金损失计算截止日为签约期满当日(即2019年6月24日),同时顺延三个月。根据上述规定,门面租金损失应支付至2019年9月24日。因被征收人已经领取门面租金损失到2019年7月25日,经计算还应支付被征收人门面租金损失小计:2854.00元。

以上共计444664.00元,大写:肆拾肆万肆仟陆佰陆拾肆元。 

(二)产权调换方式

1、按照《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变更瑶城市场改造项目六户被征收商铺补偿安置事项的决定》,选取瑶城鑫都原计划安置给江永一小的6间门面做为安置门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商铺后,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根据湖南新天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估价时点:2019年2月22日)安置门面情况如下表:

瑶城鑫都一层计划安置给江永一小六间门面市场价值评估汇总表

序号

门面号

建筑面积(㎡)

评估单价
(元/㎡)

评估价值(元)

1

31

38.64

29622

1144594

2

32

39.14

29622

1159405

3

33

46.26

29622

1370314

4

34

47.48

29622

1406453

5

35

34.27

29622

1015146

6

36

19.71

29622

583850

合计(取整至个位)

371.48

 

13530348

2、门面租金损失:根据《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变更瑶城市场改造项目六户被征收商铺补偿安置事项的决定》和《瑶城市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规定,签约期为变更补偿安置决定公告生效之日起,至相关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送达生效之日30日内(即签约期为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6月24日)。门面租金损失计算截止日为签约期满当日(即2019年6月24日),同时顺延三个月。根据上述规定,门面租金损失应支付至2019年9月24日。因被征收人已经领取门面租金损失到2019年7月25日,经计算还应支付被征收人门面租金损失小计:2854.00元。

四、其他规定

1、被征收人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15日内,将个人银行帐户提供给征收实施单位,以便征收实施单位及时将补偿款从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款储蓄专户中支付给被征收人。

2、上述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30日内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逾期没有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并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3、房屋被依法征收,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收回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江永县瑶城市场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办理产权调换房产权证。

五、权利与义务

1、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存或转到被征收人帐户内视为补偿到位。                         

                          江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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