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取用水监督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注销下列取水许可证(具体名单见附表),现予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的单位或个人再行取水,视为无证取水,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 注销取水许可证名单
榆树市水利局
二〇二〇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