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人民政府 按照《关于印发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牧联发〔2019〕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绩效目标 全县种植饲草料作物完成0.6万亩,收储饲草料1.9万吨(验收重点必须是当年收贮、含有籽实的全株玉米青贮饲料)。 二、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全县草食畜养殖企业(合作社、场、户)和饲草专业收储企业(合作社),收贮青贮饲料(玉米生长至乳熟期到蜡熟期之间时进行刈割,把茎叶带穗一同切短打碎进行全株青贮加工)入青贮窖的,每吨补助不高于60元(按一立方米青贮饲料750公斤计算)。无青贮窖的,地上密封打包的,超过一吨的(按一立方米青贮饲料500公斤左右计算),每吨补助不高于60元。 补助标准收贮优质饲草(苜蓿、燕麦草、甜高粱、高丹草等青贮产品和优质饲草产品)规模以上草食畜养殖企业(合作社、场、户)的每吨补助不高于145元。 三、职责分工 (一)明晰职责 为统筹安排我县“粮改饲”工作,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开展,成立2019年东丰县“粮改饲”项目领导小组,在畜牧总站设立办公室,具体抓好项目的落实工作。建立实施“粮改饲”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按照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指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强化监督,建立层级督查机制,确保补助资金落到实处。各草食畜养殖企业(合作社、场、户)和饲草专业收储企业(合作社)负责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青贮饲料制作的质量标准负责;各乡镇畜牧站负责项目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填写《2019年粮改饲试点项目申报表》,上报县畜牧总站进行汇总、审核、信息公示,督导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县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按时拨付项目资金。 (二)方案制定 县畜牧业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报省畜牧业管理局、省财政厅备案。 四、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报条件 全县达到规模的草食畜养殖企业(合作社、场、户)(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鹿存栏30只以上)和饲草专业收储企业(合作社)。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养殖企业(合作社、场、户)和饲草专业收储企业(合作社)向乡镇畜牧站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2019年粮改饲试点项目申报表》。各乡镇畜牧站进行初审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到东丰县畜牧总站汇总,逾期未报的不再受理。8月10日前,由畜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送省畜牧业管理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项目实施要求(验收) 9月30日前完成对备案项目的验收工作,由乡镇畜牧站提出验收申请(过期将不再验收)。由县畜牧业管理局会同财政局现场验收,验收时严格按照补助标准进行项目验收,填写《2019年粮改饲试点项目验收表》,现场查验情况和查验结果要经补贴对象和畜牧站现场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查验全过程要拍照存档。验收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后,将所有申报及验收材料收存汇总。县畜牧业管理局、财政局对项目资料存档备查。 (四)公告公示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东丰县2019年粮改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验收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县(政府网站)、乡镇(政府)、项目所在村(村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如有异议,验收组将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五)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后,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汇总形成验收报告,县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 (六)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工作,在项目完全实施结束后,按照绩效评价考核内容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总结工作。 (七)备案 公示无异议后,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备案。县畜牧局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畜牧局和省财政厅报送粮改饲项目验收工作报告和粮改饲项目验收汇总表、粮改饲试点工作总结、粮改饲工作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评价指标表备案。 五、监管措施 (一)申报项目要严格按照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杜绝虚报、假报、瞒报等现象发生。 (二)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资金管理的规定,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县畜牧局会同县财政局将定期检查项目开展情况、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项目验收情况、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项目标准。项目申报单位确定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保证收贮质量和容积大小,严格查验收贮量,杜绝虚假谎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