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人民政府 编号:201900032 经初步审定,我单位拟对申请人宋立元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景文生前购买的坐落于:东丰县东丰镇北街49幢号191,房号18,砖混结构,面积53.92平方米,房权证东字063123号,共有产权的一套房屋份额遗产进行继承具结书公告。 张景文和宋立元互为原配夫妻,张景文于2018年12月14日死亡, 张景文的父母均先于张景文去世,张景文无养父母、继父母、养子女和继子女,张景文和宋立元共生育二名子女,长子:张新宇,长女:张丹;被继承人张景文生前没有设定遗嘱,未与他人签订抚养协议,亦未以任何形式处分该财产。 张新宇和张丹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房产继承权。现协议张景文遗留下来的上述房产全部产权由宋立元一人继承。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继承转移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东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东丰县政务大厅一楼) 联系方式:6208007 联系人:刘力 公告单位:东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