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人民政府 编号:201900038 经初步审定,我单位拟对申请人黄晓奕因继承被继承人黄彦生前购买的房屋产权的全部份额遗产,房屋坐落于: 一、位于东丰镇西街43,幢号137,房号1,结构砖木,所在房屋总层数1,所在层数平房,建筑面积31.5平方米,用途住宅的房屋,房权证东字第015841号,此房屋已回迁至惠民东区1号楼1-7、1-8,规划用用途为营业的两套房屋(房权证号:东丰房权证东丰镇字第SY055200号、SY055228号、建筑面积分别为120.42平方米、120.42平方米)。 二、位于东丰镇西街43,幢号137,房号2,结构砖木,所在房屋总层数1,所在层数平房,建筑面积56平方米,用途住宅的房屋,房权证东字第015842号,此房屋已回迁至惠民东区1号楼1-7、1-8,规划用用途为营业的两套房屋(房权证号:东丰房权证东丰镇字第SY055200号、SY055228号、建筑面积分别为120.42平方米、120.42平方米)。 三、位于东丰镇西街36,幢号98,房号1,结构混合,所在房屋总层数4,所在层数1,建筑面积90.75平方米,设计用途为营业的房屋,房权证东字第011040号。 四、位于东丰镇东街04,幢号232,房号1,结构混合,所在房屋总层数1,所在层数平房,建筑面积131.08平方米,设计用途为营业的房屋,房权证东字第038087号。 继承人毛丽明、黄晓奕称,被继承人黄彦生前没有设定遗嘱,未与他人签订抚养协议,亦未以任何形式处分以上该财产。黄彦的父母先于其死亡,黄彦生前所购买上述房屋产权的遗产应由第一顺序人毛丽明、黄晓奕继承。黄晓奕申请继承黄彦的全部份额遗产,毛丽明放弃继承黄彦的全部遗产继承权。 综上,黄彦生前购买的上述房屋产权遗产的全部份额由黄晓奕继承。以上的不动产权份额应是毛丽明与黄晓奕按份共有。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继承转移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东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东丰县政务大厅一楼) 联系方式:6208007 联系人:刘力 公告单位:东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