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人民政府 抚顺金圣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33190536730 法定代表人:江秀杰 地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绥阳路29—1号楼4单元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租赁位于东丰县东丰镇青山村吉林胜全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临时仓储粉煤灰项目,未依法向环保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东丰县环境保护局2019年10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11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东丰县环境保护局2019年11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19]057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环听告字[2019]05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细化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依法向我局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罚款:壹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东丰县工商银行 户名:东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帐号:080324202900010201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源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东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丰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源市生态环境局东丰县分局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