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信息公开>公示公告生态环境局东丰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9]065号

2019-12-26 13:46:00 来源:东丰县人民政府 作者:东丰县环保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东丰县人民政府

郭峰(沙河镇郭峰畜禽定点屠宰厂负责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7304135315 

经营者:郭峰 

地址:东丰县沙河镇庆丰村二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屠宰厂的生猪屠宰建设项目,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文件,于2019年6月擅自投入建设。 

  以上事实,有辽源市生态环境局东丰县分局2019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屠宰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12月10日告知你屠宰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屠宰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屠宰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辽源市生态环境局东丰县分局2019年12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19]065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环听告字[2019]06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细化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屠宰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屠宰厂生猪屠宰建设项目停止建设。 

  2.罚款:贰仟伍佰贰拾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屠宰厂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东丰县工商银行  户名:东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帐号:080324202900010201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源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东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丰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源市生态环境局东丰县分局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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