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公告

2020-01-28 08:00:00 来源: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切实按照吉林省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I级响应要求,加强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对下列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1.根据《防治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 疑似病人、病毒携带者和密切接触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依据《处罚法》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确认该人为传染病原体而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和隔离治疗措施的,依据《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 编造虚假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刑法》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以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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