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现就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国二及以下标准(2016年4月1日前生产)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三、禁用区域:光明街-月宫路-锦水北街-锦水街-迎春路-口岸大街-国境路-光明街构成的合围范围(含以上道路本身)。 四、在禁用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军事及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五、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图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范围图
图们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