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树春因保管不善,将土地坐落:春阳镇春阳街1委,地号为00-11-4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树春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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