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乐县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

2020-03-26 14:33:00 来源:静乐县人民政府 作者:静乐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当前,我县已进入森林防火特险期,全县境内风干物燥、无有效降水,农事旅游活动等不利因素增多,森林防火任务繁重,形势十分严峻。为了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全力打好森林防火攻坚战,确保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颁布封山禁火令,望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

  一、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封山禁火。

  二、禁火期(至2020年5月31日)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或个人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擅自野外生产生活用火;

  2、严禁在寺庙内和坟地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3、严禁在野外烧荒、燎茬、娆秸秆、烧灰积肥等;

  4、严禁火源、火种入山;

  5、严禁在林区内开山采石放炮作业;

  6、严禁在野外烧火取暖、吸烟、野炊、烧干粮等;

  7、严禁车辆司机沿林地、道路边缘向车外丢扔烟头;

  8、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和行为。

  三、各乡(镇)、村、林场及有关单位要对禁火区域实行网格化巡查,24小时严防死守,责任到人,禁火区域或周围要设立醒目标志并刷写大型标语,重点路段、进山路口要设立哨卡,责成专人守护。

  四、凡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入山登记、出山销号制度,自觉主动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对阻扰、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五、对在封山禁火期内违反相关规定、不接受检查、不听劝告、擅自野外用火者,由公安和林业等部门依法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如有火情及时报告,相关单位必须服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全力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因拖延时间延误扑火时机造成损失的,除要对肇事者追究责任外,对有关责任人员要视情节给予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森林防火特险期间,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进一步増强护林防火物资储备,充实护林防火队伍,强化扑火队伍训练,加强应急值守和隐患巡查,并对全县护林防火工作实行跟踪督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公开曝光。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封山禁火令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举报电话:12119、7822009、1503448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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