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网络反映静乐县环境保护局下属单位环境保护监测站克扣最低工资,经查,该人员属于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临时人员,工资由劳务公司代发,由于有两个同名同姓人员,造成两人工资全部误发另一人,并非拖欠工资。工资扣除的一千多元为劳务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由于监测站和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未及时沟通造成管理费用扣除对象不一致,扣除的管理费将于下次发工资时一并补发。由于我县财政紧张,监测站从2016年开始取消了监测收费项目,仅靠县财政预算经费来维持单位运转;且单位临时人员和自收自支人员工资并未进入财政预算,单位经费来源不足,只能维持最低工资,社保部分待机构改革完成后再进一步寻找解决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