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开展侨界人士港澳台同胞调查摸底工作的公告

2017-01-25 20:59:59 来源:井陉矿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黄海洋 字号:T|T

关于在全区开展侨界人士港澳台同胞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侨界人士、港澳台同胞作用,拓宽矿区侨界人士、港澳台同胞与家乡合作的领域和渠道,进一步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牵线搭桥,协助引进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引进我区建设急需的人才和资金,动员和鼓励侨界人士、港澳台同胞参与矿区建设,促进矿区跨越转型、绿色发展,建设幸福矿区。现结合我区实际,对侨界人士、港澳台同胞进行调查摸底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

       曾为矿区籍或在矿区工作过与矿区有重要联系的华侨、归侨、侨眷、侨属、留学人员身份的侨界人士及港澳台同胞,具体规定如下:

       1.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如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2.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3.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者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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