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确定六大行业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

2017-09-28 23:34:15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李丽钧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就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进行明确,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针对财政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通知指出,钢铁、煤炭、水泥、玻璃、焦炭、火电六个行业去产能企业,可执行我省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需安置职工是指企业因承担去产能任务当年分流需安置的在册职工。

中央和省财政专项奖补资金可用于去产能企业为内部待岗安置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年支出有余额的,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为这部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纳入当年去产能关停计划、已停产请假的困难企业,中央和省财政专项奖补资金可为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发放期限截止到该企业去产能任务当年职工安置完成所在月份。中央和省财政专项奖补资金可用于延长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计算办法按省人社传〔2016〕75号文件规定执行。

去产能企业针对内部转岗职工自主安排的转岗培训,应当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确定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方案应在培训前报送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去产能企业转岗职工资格及培训过程进行监管。培训结束后,企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转岗培训补贴。

关于稳岗补贴,通知指出,“连续缴费5年以上的去产能企业”是指自企业成立之日起,连续缴费5年以上且无欠费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治理大气污染企业和脱困升级中对当地经济、就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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