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工期为2016年7月30日-2016年11月30日,缺陷责任期为实际交工验收合格后2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3.2、企业资质: a、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b、具备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c、中心试验室必须具备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如不具备,其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其他检测机构,并提供合作协议。 3.3、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 3.4、2013年1月1日(以完工时间为准)至今完成过公路工程的施工,信誉良好。 3.5、项目负责人资质、资格 (1)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及以上资质; (2)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若有)、项目总工均具备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均具备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3)拟投入的项目经理2013年1月1日(以完工时间为准)至今担任过公路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含副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