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划定禁止使用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站所),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各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公司,各工程造价、招投标代理机构: 为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云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共普洱市委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普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自本通知告发布之日起,澜沧县主城区分步骤、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知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以及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I8)规定限值的; 3.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1.南朗河大桥—东朗路沿长线(芦笙恋大酒店)合围区域; 2.民族街—建设路—佛房河桥(新村桥)—佛水路; 3.环城路—南朗河桥—平安路(澜沧公路管理段)合围区域。 三、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管控措施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必须取得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禁止使用明显可见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四)执行应急抢险、重点项目建设等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知影响。 (五)违反本通知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澜沧县主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日
澜沧县主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