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2020-12-24 00:00:00 来源:澜沧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第3号)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听证报告》已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根据相关法定程序,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

附: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关于《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的报告》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修改稿)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12月24日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规定听证的报告》的审查意见

 

 

 县烟草专卖局: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办对你单位报送的《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的报告》(以下简称《听证报告》)的内容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听证会的听证代表构成清楚,听成程序完善,形成的听证报告内容完整,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听证会上听证代表的意见及决策发言人采纳代表见的情况,符合听证会相关规定要求。

 

请你单位自收到该审查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后续工作,并及时将此布局规定进行发布。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12 23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烟草

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的报告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澜沧县烟草制品零售网点的健康发展,建立布局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体系,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69号)、普洱市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2020〕166号)的要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于2020年12月11日举行了《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的听证会,并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现将听证会召开情况报告如下,请给予审查。

一、听证事由

对拟出台的《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内容是否合理恰当,听取社会有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时间

2020年12月11日(星期五)900分。

(二)听证会召开地点

澜沧县华隆大酒店七楼2号会议室。

(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1.听证主持人:

   澜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2.决策介绍人

伍小龙  澜沧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澜沧县烟草专卖局副经理

王浩宇  澜沧县烟草专卖局上允专卖管理所所长

   澜沧县烟草专卖局区域市场部主任

3.听证书记员

段蕴容  澜沧县烟草专卖局法规员

杨福权  澜沧县烟草专卖局区域市场部客户经理

4.听证监察人

黄开忠 澜沧县司法局法制股工作人员

徐亚卿  澜沧县烟草专卖局监察股股长

5.听证公证人:

  澜沧县公证处工作人员

李银洁  澜沧县公证处工作人员

6.听证代表

张八妹  (人大代表)澜沧县人大常委会教工委副主任

吴文艺  (政协委员)澜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魏秀芳  澜沧县司法局副局长

李纬春  澜沧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

王健吟  澜沧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王河云  澜沧县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李曙光  澜沧县卫生与健康局疾控股股长

吴桂琼  澜沧县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袁俊荣  澜沧县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管彦方  澜沧县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王光松  澜沧县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陈仙华  澜沧县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赵华梅  澜沧县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孔金志  澜沧县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周小五  澜沧县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余荣祥  澜沧县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陈代路  澜沧县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詹青华  澜沧县申请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黄国仙  澜沧县申请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澜沧县申请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澜沧县申请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刘亚洪  澜沧县消费者代表

   澜沧县消费者代表

王健波  社会公众代表

郭红新  社会公众代表

7.旁听人员(16人)

普洱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澜沧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股、区域市场部、上允专卖管理所相关人员。

三、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会上决策介绍人王浩宇宣读《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由决策介绍人岳锋就《草案》制定的主要原因和法律依据作说明,听证代表对《草案》进行认真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如下:

(一)卷烟零售户代表陈代路提出:

在规定第三条第五款里有提到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我是想请问在老许可证到期后,零售户向烟草局提出延续申请是否要按新规定执行,还是不受新规定影响可以正常延续?                              

决策介绍人王浩宇回答:在制定本规定时,澜沧县局严格按照省市指导意见里关于制定合理布局规定的原则进行制定也充分考虑了各位零售户的情况,所以在第三条第五款里明确了尊重历史原则,在该条款里也注明了,已合法持有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影响,所以老许可证可以在到期后不受该规定里距离、小区域总量、总量+距离的限制,可以正常延续;本规定第八条第五款第8目规定的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将不予行政许可。        

(二)卷烟零售户代表孔金志提出:

规定里对自动售货机售卖卷烟进行了限制,我想问一下为什么在自己门店里摆放的自动售货机不能售卖我自己的烟?                              

决策介绍人王浩宇回答:该项主要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8号)第十八条:“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的要求进行设定。需要说明的是,此类售卖方式无法甄别购买者是否成年,与烟草专卖法所要求的“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初衷相悖。因此,为维护卷烟零售终端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进行了限制。                                            

(三)卷烟零售户代表赵华梅提出:

规定里提到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进行了限制,我想请问一下,在医院小卖铺或者食堂是否可以销售卷烟?                    

决策介绍人王浩宇回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的要求,一是逐步提高全面无烟法规覆盖人口比例,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积极推进无烟环境建设,强化公共场所控烟监督执法。把各级党政机关建设成无烟机关;二是逐步建立和完善戒烟服务体系,将询问患者吸烟史纳入到日常的门诊问诊中,推广简短戒烟干预服务和烟草依赖疾病诊治。加强对戒烟服务的宣传和推广,使更多吸烟者了解到其在戒烟过程中能获得的帮助。创建无烟医院,推进医院全面禁烟。党政机关和医疗卫生机构是社会控烟和公众健康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当在社会上树立“吸烟有害健康”和“无烟办公区域”的良好形象;同时,由于该区域内往往聚集着较多的年老体弱人群及未成年人群,需要受到特别健康保护,为他们营造清新健康的康复环境,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依据原卫生部和全国爱卫办联合印发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卫妇社发〔2008〕15号)第八条:“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的规定,将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明确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范围。                            

(四)卷烟零售户代表管彦方提出:

我对该规定无建议和意见,我就说点自己的感受,我已经在澜沧县卖了很多年的烟,也是一名老零售户,今天能够来参加合理化布局听证会,我也感到十分荣幸。以前在没有相关限制时,哪里的小卖部想卖烟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办证卖烟,没有距离限制,好多零售户聚集在一起,竞争很大,生意也没有以前好,严重影响了我们的利益。今天,听了合理布局规定介绍,对办理烟草证作出了距离等方面的限制,我对合理布局规定非常赞同,也觉得很合理。这对今后提升我们零售户盈利水平和经营积极性是很好的事情。                            

决策介绍人王浩宇回答:感谢这位客户代表对烟草工作的支持,我们将继续践行好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企业发展理念,不断为国家创造价值,帮助零售户提升盈利。                          

(五)申请人詹青华提出:

该规定中对新申请办理烟草证进行了距离和总量的限定,我想请问一下,如果在同一条街道上两个申请人来申请办理烟证,且两家没有超过30米距离,烟草局要如何审查该办给谁?                                            

决策介绍人王浩宇回答:在申请条件都符合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提交材料的先后顺序进行受理和实地核查,如果先申请的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条件,我们将对先申请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申请的因先申请的已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且通过实地核查不符本规定的距离要求,将作出不许行政许可决定。

(六)申请人杜江提出:

该规定的经营场所里提到固定经营场所,我向请问一下是如何界定固定经营场所?

决策介绍人王浩宇回答:本规定第二章第六条已经明确对固定的经营场所进行了规定,并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是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基本要求之一。《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均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对于利用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在相对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且具备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可以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但对其作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有效期限应当限定在其占道经营期限内,不能确定占道经营期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核准的有效期最高不超过1年,届满后需要继续经营的,逐年进行延续。

(七)消费者代表刘亚洪提出:

作为一名消费者,平时我们比较关心的是购买卷烟是不是方便、买到的烟是不是真烟以及价格高低等问题。以前合理布局没有限制的时候,有的路段上卷烟零售店比较集中,而有的路段上又好长距离都没有一家卷烟零售店,有时候想买一包烟要走好长距离都找不到一家卖烟的店,非常不方便,我觉得这个布局还是不合理。现在通过看了和听了今天这个烟草制品零售店合理布局规定以后,我觉得这是一个好事情,通过重新合理布局以后,今后卷烟零售店的布局和分布将会更加合理,避免了卷烟经营户的恶性竞争,也很好地方便了我们广大消费者的购买需要,我非常赞同。                        

(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王河云提出:

在第八条第(四)项法定不予许可情形中第7目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该目里的工商营业执照已经更改为营业执照,建议删除工商字样。

(九)县卫生健康局李曙光提出:

规定最后一条本规定实施日期为2021年1月1日,结束日期为2025年1月1日,未达到执行期限5年,按照相关规定建议修改为2025年12月31日。                                        

(十)县人民法院王健吟提出:

1.第二章第五条把合理布局的申请相对人范围缩小到了公民,与上位法相违背,按照上位法应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议再修改;

2.第三章整章就一条规定,第八条所包含的款、项、目太多了,而且有一部分目没有编序号,建议第三章每种类型列一个条文,这样有利于查找和使用;

3.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特殊情形里对特殊群体中的残疾人未明确属于哪种残疾,建议完善。

其他听证代表未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介绍人的陈述和答辩

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果不进行合理布局,无节制地发放许可证,势必会导致相互降价、恶性竞争及各种违法现象的出现,也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到广大经营户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因此,进行科学、合理的卷烟零售户布局工作即符合广大卷烟经营户及消费者的利益。为让澜沧县烟草专卖局管理辖区内广大卷烟零售户卖好烟、守好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我们制定了上述布局规定,并就该规定举行听证,听证会后将根据听证代表、邀请的各单位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我们将广泛吸纳合理意见,进一步完善合理布局规定,并将修改后的规定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告。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及听证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12月14日9:00 至11:00时,澜沧县烟草专卖局召开会议,就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研究评议,采纳情况如下:

(一)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王河云提出意见的采纳情况

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王河云提出:在第八条第(四)项法定不予许可情形中第7目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该目里的工商营业执照已经更改为营业执照,建议删除工商字样的意见,予以采纳。修改为:“未取得营业执照”。

(二)对县卫生健康局李曙光提出意见的采纳情况

对县卫生健康局李曙光提出的,规定最后一条本规定实施日期为2021年1月1日,结束日期为2025年1月1日,未达到执行期限5年,按照相关规定建议修改为2025年12月31日的意见,予以采纳。修改为:“本规定自202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月31”。

(二)对县人民法院王健吟提出的三条意见的采纳情况

对县人民法院王健吟提出的:

1.第二章第五条把合理布局的申请相对人范围缩小到了公民,与上位法相违背,按照上位法应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予以采纳。修改为:“申请相对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第三章整章就一条规定,第八条所包含的款、项、目太多了,而且有一部分目没有编序号,建议第三章每种类型列一个条文,这样有利于查寻和使用的意见,予以采纳。修改为:将之前第三章第八条规定内的每种类型单独列为一个条款,使之前第三章的一个条款增加到六个条款,便于查寻和使用。

3.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特殊情形里对特殊群体中的残疾人未明确属于哪种残疾,建议完善的意见,予以采纳。修改为:在第五章附则里新增加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补充说明:“本规定所指残疾人是指持有残疾人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包括精神、智力残疾等影响卷烟经营业务的人”。

六、听证结论

本次听证会中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澜沧县烟草专卖局对予以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已在《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修改稿)》中进行修改。下一步,澜沧县烟草专卖局将加大对《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宣传力度,确保卷烟零售户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在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工作中严格按审核通过的《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执行,积极构建更加规范有序的烟草制品市场秩序。

特此报告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烟草专卖

   2020年12月16日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巩固完善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强化行业自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卷烟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和适度控制、合理布局的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卷烟零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结合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发布程序,做到制定科学、程序合法、结果公平。要开展合法性审核把关,不得自行增设许可条件,防止有关合理布局规划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政策性规定相抵触。

(二)便民服务原则。要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服务社会民生,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三)市场导向原则。应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实际。要从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控烟履约要求、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的特殊计划性等角度综合考虑,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布局规划调控,畅通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烟草零售户进退有序,保持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四)分类施策原则。要认真研究辖区人口分布、地域特点、交通状况、消费需求、服务覆盖等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规划,充分考虑农村零售市场和新型产业区域布局,既要尊重客观事实,又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谋划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五)尊重历史原则。在新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后,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已合法持有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影响。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相对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为合法建设的固定场所,具有独立的经营空间,不得为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亭及类似场所。

第七条 零售点申请的程序:

(一)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限制性规定

第八条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限制类型包括距离限制、小区域总量限制、总量+距离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五种类型。

第九条 距离限制:

(一)零售点位于城区主要商业街道路段的(东朗路、温泉路、建设路、佛房路、民族街、勐朗大街、拉祜广场路、芦笙路、环城路、老景洪路、老思澜路、大水井路、澜沧新街),间距不少于30米,位于城区其它路段的,间距不少于20米。

(二)乡镇区域主要商业街道路段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米,位于乡镇其他路段(国道、省道、乡镇、乡村公路两侧)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米。

第十条 小区域总量限制:

(一)对新建住宅小区内设立卷烟零售点的,将按照100户住户以内设立1个零售点,100户至300户设立2个零售点,300户以上设立5个零售点的合理布局规划进行许可。

(二)农村自然村寨,按每2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若该自然村寨住户低于200户,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1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 总量+距离限制:对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城区集贸市场内(含:老街农贸市场、高原农特产品交易市场、中玉集贸市场、福繁综合集贸市场)和上允镇综合集贸市场内区域零售点的布局在现有客户基础上,不再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采取“退一进一”的方式进行行政许可;对其他乡镇农贸市场内区域按照每10个固定商铺布局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若该乡镇农贸市场区域内固定商铺不足10个的,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十二条 法定不予许可情形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定区域: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三条 特殊情形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受间距限制(中小学门口50米内除外),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

1.残疾人;

2.军烈属;

3.退役军人;

4.建档立卡贫困户;

5.低保户。

(二)在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50米距离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降低间距标准,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0米。(中小学周边除外)。

(四)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商场、超市、餐饮店、娱乐场所,不受距离总量的限制(中小学周边除外)。

(五)对政府新规划建设的产业园区、特色小镇、文化旅游区、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街道等新兴经济区域,结合其商圈环境、通行条件和消费水平,根据其实际商业区域划分单独布局,按照每10个固定商铺布局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若上述区域内固定商铺不足10个的,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六)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七)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行政许可。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按照“一店一证”原则,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持有效证明的特殊群体,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凭有效证件并经核实后,给予优先办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需要修改或调整的,依法听证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草制品零售是特指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许可经营的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公民;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残疾人是指持有残疾人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包括精神、智力残疾等影响卷烟经营业务的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50米范围内是指从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可通行最短距离50米半径范围以内的区域。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是指幼儿园、青少年宫、儿童乐园以内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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