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全市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通告

2017-03-04 16:30:25 来源:唐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全市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通告

  当前,唐山市各林区草木干燥,大风天气增多,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唐山市春季森林封山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为2017年全市春季森林高火险期和封山防火期。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森林景区、自然保护区和集中连片林地,为封山防火范围。

  三、在森林高火险期封山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进入林区内郊游、踏青等活动;

  (二)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

  (三)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四)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五)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六)燃放烟花爆竹、爆破作业、点放孔明灯;

  (七)其他未经批准的用火。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五、县级政府要在进入林区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森林封山防火区。

  六、在森林封山防火区违规用火的,无论损失大小,凡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处以经济重罚或依法行政拘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七、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检查站和瞭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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