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湖区人大对全区低保工作进行评议 民政救助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9-06-13 20:40:51 来源:溪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九久 字号:T|T

  民政工作衔接民生工作的方方面面,社会救助工作作为民生工作重点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为推进创新型民政工作发展进程,近日,溪湖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社会救助低保工作进行了现场评议,在动员会现场对低保工作满意程度进行现场测评。

  2016年以来,溪湖区委区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全面推进民政革新的改革方针,不断推进创新型民政发展进程,将社会救助工作作为民生工作重点,不断开拓思路,大胆创新,使溪湖区民政救助工作再上新的台阶。溪湖区社会救助工作,获得省民政厅高度认可。

  一是社会救助项目全面落实。溪湖区现有城市低保户3866户6548人,月救助资金 283.5万元;农村低保对象151户250人,月救助资金6.69万元;城乡特困对象171户171人,月救助资金18.13万元;城市低保边缘户193户528人;精准扶贫保障对象45户81人。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7月至,共进行三次低保标准调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17%;农村低保标准提高23%;城市特困对象保障标准提高6%;农村特困对象保障标准提高9%。各项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临时救助等配套政策全面落实,全方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特殊困难的城市低保户实施二次医疗救助,救助困难群众165人,救助金额达143.25万元。救助符合非集中供暖补贴条件的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4355户,发放取暖救助资金201.04万元。为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中11457户符合集中供暖对象采暖费减免条件的困难群众,减免采暖费1452.23万元。

  二是创新工作成果显著。为贯彻省民政厅创新社会救助思路的工作要求,溪湖区先后开展了“救急难”,“‘支出型’贫困保障”,“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三项试点工作:“救急难”试点工作逐步将保障对象,困难居民,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弱势群体全部纳入救助范围。2016以来,共救助各类困难群众 10120人次,发放救助资金284.2万元,未出现一起因生活困难引起的上访问题。“支出型”贫困保障,将持有溪湖区常驻户口或长期在溪湖区居住,家庭月人均收入不高于现行低保标准五倍,且月支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超出其家庭收入,造成家庭生活无以为续的困难群众列入保障范围。此项工作经溪湖区试点之后,2017年在全市推行,此项工作得到省民政厅高度评价。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了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各街道办事处以“低保受理服务中心”为依托,建立了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设立服务标识,规范服务标准,救助窗口设专门接待人员,所有转办件七日内快速落实,及时反馈。自2016年以来,溪湖区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共登记各类求助申请4643件,受理求助4538件。

  三是不断增强低保工作透明度。自2016年开始逐项落实社会关注重点民生工作,力求不断增强低保工作透明度,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全区覆盖安装社会救助工作“四大系统”,截至目前已经完成经济核对、一门受理、社会救助、医疗四大系统的两次系统使用培训,系统录入工作已全部完成。先后开展四次城乡低保大规模信息核查工作,对全区低保家庭就业、车辆,工商执照,房产等问题进行逐户,逐人核查。通过信息比对和入户核查,逐户排查等方式对在保城乡低保对象和2017年7月以来业务受理的家庭,已退保家庭集中进行一次“回头看”,此次共核查低保家庭3979户6990人。对全区农村低保家庭进行全面核查,逐户调查低保户145户247人。严格审查低保资金落实情况,2018年度共发放低保金3605.09万元,农保金74.33万元,特困供养金132万元,医疗救助资金65万元,临时救助金80.91万元。经过核查资金全部落实到位,无挤占、挪用、贪污等现象。2018年溪湖区又将社会救助工作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结合,本着“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原则,对低保系统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清查,无理闹保线索2条已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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